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管理人員責任意識,提高履職質量,防范故意、過失過錯或不作為行為,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按照集團公司“創新、主動、嚴謹”的工作要求,結合集團公司系統實際,經研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管理人員實施責任追究是指各級管理人員對應該承擔的管理責任,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單位工作受到影響、單位利益遭受損失或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不良后果,必須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給予必要處理。
第三條 堅持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和立足教育、著眼防范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合署辦公機構全體人員,集團公司系統內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中層副職以上管理人員及有關條款特別延伸追究的特定人員。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原則
第五條 依法合規,違規必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國資監管規定和集團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管理人員,嚴格界定責任、嚴肅追究問責,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條 分級組織,分類處理。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管理要求和領導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對違紀違法問題,嚴格依紀依法處理。
第七條 客觀公正,依規容錯。在充分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實事求是確定國有資產損失程度和責任追究范圍,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第八條 懲教結合,糾建并舉。在嚴肅追究責任的同時,加強案例總結和警示教育,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及時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問責長效機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范圍
第九條 指令錯誤
(一)管理人員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二)因濫用職權、違規操作,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因虛報、瞞報、誤報、緩報事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四)未按規定程序直接或參與作出的重要、重大決定出現錯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五)因泄露信息或商業機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六)因管理人員濫用職權致使所分管工作或者部門、單位發生事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第十條 失職瀆職
(一)因工作失職、管理監督不力致使所負責工作或者部門、單位發生事故、治安事件或者刑事事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二)對安排工作未能盡職盡責、按時保質落實,影響工作效果或進度,不配合、不執行或拖延辦理集團公司要求、決定、決議等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對下屬員工或部門、單位發生的嚴重工作失誤或違規違紀行為不予處理或隱瞞包庇的;
(四)未妥善預防、處理和化解矛盾,造成惡性群體性或危機事件的;
(五)對跨部門、跨單位重大緊急事項應協調解決而未及時解決的;
(六)對下屬員工或部門、單位提出的重要事項請示應解決而未及時解決或未給予明確答復的;
(七)所負責的部門、單位制度不健全、責權不清晰,造成管理缺位、推諉扯皮、工作延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第十一條 違反紀律
(一)工作責任心差,辦事不認真,把關不嚴,出現差錯,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不清楚工作職責、程序,本職工作不扎實,不懂亂指揮,造成工作過錯的;
(三)學習能力、工作能力差,整天無所事事,工作業績平平,不思進取、得過且過、應付了事,造成同事意見較大的;
(四)工作作風飄浮、投機取巧,崗位與能力嚴重不符的;
(五)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淡薄,嚴重影響單位穩定的;
(六)班子不團結,互相拆臺、互相攻擊,搞團團伙伙,嚴重影響工作開展的;
(七)散布不合時宜的言論,造謠生事,影響員工隊伍穩定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八)不能正確對待批評和建議,心胸狹窄,對提出批評和建議的員工,進行打擊報復、無理取鬧的;
(九)對工作現狀不滿,牢騷滿腹,影響正常工作開展的;
(十)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扭曲,以權謀私的;
(十一)辦事拖、壓、卡,或無正當理由超過辦事期限未辦結的;
(十二)屬于本職工作范圍之內,但工作中推諉扯皮的;
(十三)涉及到需多個部門或企業共同協作的工作,但相互間缺乏溝通,給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四)工作態度、工作方式粗暴、惡劣,被證實的;
(十五)對來信來訪或電話投訴不按規定進行登記、轉交、辦理、辦結的;
(十六)接受辦事人吃請和禮品禮金的;或利用職權,索賄受賄;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十七)有簽發權的人員,對簽發的事項未予認真審查,草率簽發造成失誤、損失的;或違規違章辦理有關審批事項的;
(十八)工作中不服從領導和指揮,造成工作延誤的;
(十九)工作中出現三次以上相同錯誤的,雖不足以影響正常工作,但在同事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十)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
(二十一)違反網絡管理規定,發布不實信息或不當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二條 管理連帶責任
(一)對所屬員工出現的過失、不作為、違規、違紀等行為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二)對所分管部門、企業或員工出現的違規事項和引發的事故、風險危機事件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三)對非分管部門、企業或員工出現的不合規業務或行為事項,引發的事故、風險危機事件應負有監督、糾正、制止等義務的承擔間接管理責任。
(四)授權人或委托人對因授權或委托不當或用人不察而出現的被授權人或被委托人發生責任事故的,授權人或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五)對查實的舞弊事項,除處理當事人外,對負有糾正、監督、制止等管理責任的人員及部門進行連帶追責。
第十三條 其他應履行未履行、應承擔未承擔、應執行未執行、應解決未解決、應教育未教育、應發現未發現等失職、瀆職、失誤的行為事項。
第四章 國有資產損失和不良影響認定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損失的認定分類
(一)國有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損失金額及影響。
1.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
2.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二)國有資產損失分為一般國有資產損失、較大國有資產損失和重大國有資產損失。
1.一般國有資產損失是指單筆國有資產損失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下,且對企業造成影響較小的;
2.較大國有資產損失是指單筆國有資產損失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含)以下;
3.重大國有資產損失是指單筆國有資產損失金額在50萬元以上。
第十五條 不良影響的認定分類
不良影響分為一般不良影響、較大不良影響和重大不良影響。
1.一般不良影響是指不良影響的范圍控制在所在單位內部,未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形成不良影響;
2.較大不良影響是指不良影響超出了所在單位的范圍,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及社會輿論、網絡媒體上形成不良影響;
3.重大不良影響是指不良影響超出了所在單位的范圍,且在社會輿論中引起一定的關注熱度或者致使集團公司受到主管部門及市委、市政府的批評、督辦等書面處理的;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損失的金額及不良影響程度,根據以下證據綜合研判認定:
(一)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書面文件;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
(三)企業內部證明材料,包括會計記錄、內部鑒定意見書等;
(四)各類媒體發表的文章;
(五)可以認定國有資產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五章 責任認定
第十七條 管理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條 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領導責任是指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九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資監管規定或集團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資監管規定或集團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的;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文件傳簽、報審等規定程序,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事項,并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事項,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五)按有關規定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人員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六)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不整改糾正,或者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力,導致發生重大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七)阻止向上級報告或授意瞞報或謊報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八)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損害企業利益的;
(九)其他失職、瀆職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六章 責任追究處理
第二十條 根據國有資產損失程度、不良影響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一)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
1.受到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的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2.受到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或一年內受兩次以上通報批評的,在一個年度內不得晉升、評級。
3.受到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的管理人員兩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
(二)扣減薪酬。根據情節輕重在當月各類工資總額的10-100%的范圍內扣減薪酬;
(三)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查處;
(四)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國有資產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發生一般國有資產損失或者產生一般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同時按照當月各類工資總額的10—50%扣減當月薪酬;
(二)發生較大國有資產損失或者產生較大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當月各類工資總額的50—100%扣減當月薪酬;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等處理,同時按照當月各類工資總額的10—50%扣減當月薪酬。
(三)發生重大國有資產損失或者產生重大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當月各類工資總額的100%扣減當月薪酬;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當月各類工資總額的50—100%扣減當月薪酬。
(四)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政紀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從重處理:
(一)國有資產損失和不良影響事件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影響特別惡劣的;
(二)未及時采取措施挽救損失或措施不力導致國有資產損失或不良影響繼續擴大的;
(三)瞞報、謊報國有資產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四)偽造、毀滅、隱匿證據,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對存在問題能夠及時發現并敢于揭露、主動及時報告上級,或者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挽回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對相關責任人酌情從輕或免予處理。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或者按照有關議事規則,證明在有關決策表決時曾經提出明確理由的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法律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及產生不良影響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應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辦法對其進行處理。對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的,應及時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是職工代表董事、監事的,提請職工代表大會予以撤換。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集團公司系統內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外聘董事、職業經理人聘任合同中,應明確違規管理人員責任追究的原則或要求。
第二十六條 責任調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未支付或兌現的各類薪酬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對有可能影響調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任人,可視情采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措施。
第二十七條 被追責人對認定追責結果有異議,認為事實不清、認定不準、追責不當的可向集團公司黨委提出申辯。
第二十八條 對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重大不穩定事件的,實行一票否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健全完善容錯糾錯機制。
(一)合理界定容錯情形和條件。管理人員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為推動集團公司系統健康發展的無意過失等可予以容錯免責。
(二)及時容錯免責、糾錯防錯。經認定符合容錯免責情形的,在提拔任用、職級晉升、職稱評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經營目標考核,個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及評先評優等方面不受影響、不作負面評價。
(三)問責從輕處理。對確需給予黨內問責、行政問責或紀律處分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酌情予以從輕、減輕處理。有一定影響期的,影響期滿后,提拔任用不受影響;受到問責的,當年度影響期滿后,考核、評優不受影響。
第七章 責任追究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國有資產損失和不良影響一經發現,應當立即按規定程序報告。受理部門應當對掌握的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的,應當及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
(二)調查。受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查國有資產損失和不良影響及相關情形、查清原因、認定相應責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時經批準可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并出具調查報告。
(三)處理。根據調查事實,依照管轄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相關責任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責任追究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四)整改。發生國有資產損失和不良影響的部門和企業應當認真總結吸取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損失的長效機制。
第三十一條 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領導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一般國有資產損失及不良影響由各企業依據相關規定自行開展責任追究工作,集團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可直接組織開展;達到較大或重大國有資產損失及不良影響標準的,應當由集團公司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及各企業要充分發揮黨組織、監事會、審計、財務、人力資源、督察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形成聯合實施、協同聯動、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企業根據自身實際,可按照本辦法要求建立健全違規經營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細化違規經營管理責任追究的范圍、依據、啟動機制、程序、方式、標準和職責,明確違規經營管理責任追究的具體受理部門,保障違規經營管理責任追究制度有章可循、規范有序。企業建立違規經營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的,報集團公司督察部、綜合管理部備案;企業未建立違規經營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督察部商綜合管理部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